美國的“長臂
管轄”的三大法案——《出口管制條例》、《反貪污受賄條例》和《薩班斯法案》。
美國強大的法律制度頂層設計,從“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國以經濟實力打底,通過合規管理,控制了全球幾乎80%以上的跨國企業,這才是美國真正的競爭力。
你不必是美國企業,美國管的也不僅僅是美國企業。只要你的企業在美國有市場;或者有分支機構;或者即便沒有出國,但是你用得著美國的芯片和設備;或者都沒有但你侵犯了人權或者行了賄賂,美國都可以將手伸過來管管你。
1.以正義之名——出口管制條例(EAA)
美國出口管制制度中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法規主要是美國商務部頒布并加以管理的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由于1979年頒布的《出口管制法》(EAA)早已于2001年8月過期,因此目前對“兩用”產品進行主要出口管制的法律是美國《出口管制條例》即EAR。作為從事涉美出口業務的中國企業來說,EAR是需要重視的法規。
該項制度的核心是任何企業不得將美國生產的管制設備(比如軍事器材)出口到美國禁運的國家(參考EAR清單,比如伊朗、朝鮮等)。對于違反出口管制法的組織機構,將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懲罰措施:剝奪出口權、禁止從事相關行業、對每次違法處以罰款甚至企業法人追究刑事責任。這并非虛張聲勢的恐嚇,深刻的教訓還歷歷在目,為了維護出口管制的嚴肅性,美國FBI出動的案例都不罕見,而大部分企業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在FBI面前都是“小學生”水平.www.njLawyer.cn。
2017年3月7日,中興通訊宣布與美國政府就出口管制調查案件達成和解,同意支付約8.9億美元的刑事與民事罰款。除8.9億美元的刑事與民事罰金外,該企業還面臨來自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稱“BIS”)總額為3億美元的罰金暫緩支付,將視未來7年遵守和解協議并接受獨立的合規審計及監管的情況而定。
根據公開信息,中興通訊涉嫌違反了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下稱“EAR”)。2016年3月7日,BIS曾發布公告,宣布因該受罰企業涉嫌違反EAR,擬對其實施出口限制措施,禁止美國國內元器件供應商向其出口元器件、軟件、設備等技術產品。
我們可以發現EAR
管轄的產品類型和來源非常寬泛,對企業出口產品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在EAR第734條中還有諸多具體規定,協助企業判斷擬出口的產品是否受到限制,出口企業可以詳細參考南京律師網。在《商業國家列表》中我們發現針對少數國家的出口,需要遵循特殊的許可,這些國家包括:古巴、伊朗、朝鮮、敘利亞。因此在向這些國家出口產品時,應當尤為注意美國的相關出口限制和審批要求。
如何了解、熟悉外國當地的合規要求,將是降低被調查、處罰風險的第一步。我們建議企業在走出去之前或者過程中,應當聘用專業合規顧問,有側重地介紹與自身業務和運營相關的合規法規,適時進行合規自查,明確企業在國外經營中需要關注的合規重點,進而形成高效運行的合規體系。
2.以清廉之名——反腐敗法案(FCPA)
根據這部FCPA,其
管轄適用的范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柜臺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
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而這樣,大量的外國企業就被納入監管南京律師網。
根據“FCPA”的規定,如下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依美國法律成立或主營地設在美國的法人其他企業組織;美國公民或者定居在美國的自然人;在美國
證券市場上發行
證券及受到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的法人;同時包括在美國境內的外國公司或自然人。而且美國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對經授權在海外的員工或代理人行賄受賄行為負責。
同時,“FCPA”禁止通過中介機構行賄。在知道全部或部分款項將直接或間接地支付給外國官員的情況下,付款給中介機構的行為非法。
作為律師,對比我國的《反不當競爭法》、《刑法》的“行賄罪”、“受賄罪”等法律規定,不難發現該法案相當的嚴苛!根據我國《反不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也就是說經營者明示的承諾給于對方好處并不違法。而且《刑法》“行賄罪”、“受賄罪”等強調的是犯罪行為而不像“FCPA”強調的是行賄的意圖和目的。
3.以公平之名——薩班斯法案(SOX)
薩班斯法案全稱《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的另一個名稱是"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法案的第一句話就是"遵守
證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護投資者及其他目的 。"
SOX的出臺是因為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例如安然破產事件。簡要來講,薩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會計監管委員會,明確公司的財務報告責任和公司財務披露義務,并大幅加重了對公司管理層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該法案的第404條款是最核心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復雜、最昂貴的條款。
404條款明確規定了管理層應承擔設立和維持一個應有的內部控制結構的職責南京律師網。該條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報中提供內部控制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都需要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作出評價,注冊會計師還必須對公司管理層評估過程以及內控系統結論進行相應的檢查并出具正式意見。顯然,404條款對于公司內部控制情況作出嚴厲要求是為了使得公眾更易于察覺到公司的欺詐行為,并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而上市公司為了遵循該條款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包括大量的時間和人力、財力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