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是指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 。
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南京律師網。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特別
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
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管轄。
專屬
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
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
級別
管轄:區(縣)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移送
管轄:區(縣)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
管轄區域與各級行政區劃不完全一致。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
管轄好幾個市轄區,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
管轄一個縣或者市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必須同時劃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管轄區域。
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
管轄,不實行級別
管轄或者協定
管轄。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
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