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律實踐中,有時候雙方約定:“如有爭議,在
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于這樣的
管轄約定嗎法律實踐中頗有爭議。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選擇與
合同關系密切的五個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同時依據民訴意見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
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兩個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無效。此即約定
管轄的唯一性原則。
如果
合同中約定不明或者約定不清晰,無法確定
管轄法院,法院立案庭會按照
管轄約定不明拒絕受理,或受理后審查
管轄權異議時以同樣理由將案件移送www.njLawyer.c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www.njLawyer.cn。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
管轄協議,
起訴時能夠確定
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可見,
合同糾紛中,雙方可以約定
管轄,
管轄約定只要能夠具體明確,不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法律規定,那么這種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文所述的“
起訴方所在地法院”的約定,雙方沒有發生爭議時,自然不知
起訴方是何方。因此,實踐中,還有部分人認為這一約定在約定時是不明確的。我們知道,民事
合同管轄約定是充分恪守雙方意思自治精神的,雙方此類約定,雖然形式上看似不確定,但是一方為維護自身權益提
起訴訟時,其便成為
起訴方,這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在這個
起訴的時候是完全可以確定
管轄法院的,依法不違反級別
管轄、專屬
管轄的,則該約定當然合法、有效,應予尊重。
在審判實踐中,司法解釋已經就此問題做出了比較明確的指導規定,實務中則應嚴格按照現有成文規定
執行,以達到法律規范的基本的確定性和指引性。
[司法解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何確定
管轄的復函》(法經[194]307號)的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www.njLawyer.cn。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吳江市益佰紡織有限公司與龍口市玲楠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
合同糾紛
管轄爭議案指定
管轄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號)中對江蘇高院和山東高院的答復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何確定
管轄的復函》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關于發生糾紛“在
起訴方法院
起訴解決”的約定有效。
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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