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有什么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盡管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其構成要件不同于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且其無權代理行為也不可能使相對人信賴其有代理權。因此,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稱為“純粹的無權代理”。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人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使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2、法律效果不同。在狹義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享有追認權。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效力;如未經過本人追認,本人對該無權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因此,無權代理行為能否發生效力根本上取決于本人是否追認。在本人沒有正式追認之前,無權代理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在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無需經過本人的追認就可以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一旦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則本人便不享有追認權,即便該無權代理行為違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認該行為對其產生的拘束力,必須對之承擔責任,因此,表見代理不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
3、本人是否有權否認無權代理的效果。有人認為:“在本人認為表見代理的結果對自己有利時,則可首先行使這種追認權,以此對抗相對人的撤回權,確保表見代理的結果在其自愿的情況上歸屬自己,而不致于被相對人撤銷。”這就是說,在代理人實施表見代理行為以后,如果相對人在法律行為成立以后,發現代理人無代理權,而要求撤回該法律行為,本人如果認為該行為對自己有利,可追認該行為的后果。筆者不贊成此種觀點。筆者認為表見代理不同于狹義的無權代理之處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認權,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提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主張表見代理的效力時,根本不考慮本人是否追認的問題。本人即使不追認,也不影響表見代理的構成。如果本人認為表見代理對自己有利,可以堅持
合同的效力,但很難說這是一個追認權的行使問題。因為一旦認為本人享有追認權,就意味著本人享有不予追認的權利。這樣,就必須承認本人的否認權,從而將否定了表見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也將發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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