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
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說,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內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按照累犯受到從重處罰。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雖不構成累犯,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法院
量刑時也會有所考慮。
“特赦令”是關于“特赦”的法令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
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
執行。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主要區別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現行憲法規定,于2015年后再次行使特赦決定權。 [5]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國家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四是曾系現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五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釋已
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國家主席特赦令同時明確,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
國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