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由
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組成,
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依法律的規定
著作權人對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由“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四種權利組成;
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由“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十三種權利組成。
著作權的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一、公民(自然人)的作品: 1、“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2、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民(自然人)合作的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
著作權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含職務作品): 1、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2、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對于創作完畢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攝制作品、采用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其他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自作者創作完畢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涉及
著作權保護期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指出:“涉及《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作品的保護期,如果是公民的適用前述“公民(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即《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適用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的保護期,即《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如果因署名權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可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 二、沒有約定的,按創作作品時付出的勞動、作品的排列、作者的姓氏筆劃確定署名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