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是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次規定的制度。
意定監護是區別于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托者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www.njLawyer.cn。
典型案例如2020年11月發生的上海老人300萬
房產贈水果攤主糾紛。據媒體報道,上海某八旬老人系獨居,妻兒先后離世南京律師網。老人和水果攤攤主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和遺贈撫養協議,將自己的300萬元
房產送給水果攤攤主。11月25日,老人親屬在接受采訪時對意定監護協議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南京律師025-84110110指出:如果親屬要否定意定監護協議的效力,須先提起特別程序訴訟,確認老人在簽訂協議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再申請確認協議無效。
意定監護人并不是財產繼承人。在簽訂協議時,被監護人可以和監護人約定開支和報酬,這部分費用從財產中扣除,也可以明確不需要報酬。
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并不意味著監護人擁有被監護人的財產繼承權。如果協議中明確了監護人的繼承權,將來財產才能由監護人繼承;如果沒有約定,監護人就無權繼承,被監護人的財產按法定方式繼承。
意定監護是相對法定監護、指定監護而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設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律對公民權利實現最大化的支持。一個人希望以什么方式離開這個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過度
醫療,都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形式讓其他人幫助自己實現。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www.nj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