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為典型的
合同糾紛,
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并確定原告和被告,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
起訴時也盡量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
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2、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
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
起訴,不要遺漏被告。(實踐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選擇,但這個問題相對比較復雜,本文不做討論)
原告與被告確定之后,還需要確定向哪一家法院
起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23條),
民間借貸糾紛作為
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對于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最新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最新借貸規定》第三條對此作出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
據此,關于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
管轄權。
另外,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法院
管轄。
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該規定,在簽訂
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
管轄法院。比如約定“雙方約定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本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
管轄”,
債權人在
起訴時,還需關注當地法院關于級別
管轄的規定,如借貸爭議金額過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進行一審,對此,債權人要給予必要的注意。
綜上,債權人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起訴的法院,有時候可供選擇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債權人進行抉擇。
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如在簽訂
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
管轄法院一般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