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
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自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
離婚證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
辦理期為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guī)定了“
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出發(fā)點,是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
離婚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
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
對于這一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回應稱,“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是贊成的,認為有利于解決沖動
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經研究認為,
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xié)議
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
起訴離婚,而
起訴離婚是不適用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
在相關討論中,
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出發(fā)點,是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
離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