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為了保護勞動關系和諧和穩定,國家通過大量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加以規定,而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現象相當普遍,但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僅僅是欠缺了書面
合同這一形實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4、勞動關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以管理與被管理為特征的人身依附關系,包括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需要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制與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單位監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指勞動關系需以勞動者提供的職業上的勞動力為內容,并以報酬給付為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