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
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
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存續?這主要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勞動期限屆滿后,是否有解除
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無,雙方的勞動關系轉為事實勞動關系。但此時若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