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離婚后子女應該歸誰撫養?
答:
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卻會改變撫養方式。《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將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母乳喂養更有利于嬰兒的生長發育,夫妻
離婚時,子女不滿兩周歲的,應依法由母親撫養。二是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具體情況包括: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8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