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系應當采取綜合的認定方法,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其他情形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由向勞動者支付工作工資性勞動報酬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于用人單位;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而不是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勞動者、原材料由用人單位提供,工作時間、場所一般由用人單位控制或決定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但勞動者僅提供上述一、二個憑證,不能簡單認定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