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
拘留處罰的
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治安
拘留處罰的
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
拘留處罰決定并告知被
拘留人后,被
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
拘留所接受處罰,并將《
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
拘留人。
2、被裁決
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
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
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二、
執行程序中
拘留應注意什么
1、 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
執行人員作出
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
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
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 行中,有的
執行人員變
拘留為一種
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
拘留作為考驗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或 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
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
執行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
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
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
執行人員 “先斬后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
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準。當然,
執行人員在
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
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采取
拘留手續, 但過后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3、異地
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
拘留人,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
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
執行。這是對異地
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 地進行
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
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
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 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
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
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 議。
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
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家屬,但將被
執行人
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 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必須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條例的內容進行,程序上面不能有違法的行為出現,否則就會追究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