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
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屬于你的個人財產(首付部分以及尚未還清貸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既然對方已經同意房屋歸你所有,因此,你們之間爭議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償還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財產權益向對方支付補償的問題。如果你們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給對方予以補償。
房屋增值是與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的貢獻分不開的,對方還因此喪失了購買屬于自己的房屋的機會。所以,由一方獨享因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對另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你主動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向對方支付補償,或者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