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對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屬于夫妻之間的有效約定,實質上都是一種贈與行為。問題是這種有效的贈與約定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之間贈與的標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民法典》贈與
合同一章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財產權屬的條款,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并不排斥《民法典》
合同編的適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生在具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民法典》
合同編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共有,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前,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將個人
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