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從字面意義而言,是指夫妻共同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按大陸法系民法理論,所有權可以從質和量上加以分割。當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與所有權分立而非所有權享有時,是所有權的質的分割,如日耳曼法上的“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以及在所有權上復設定抵押權、地役權等,皆屬于所有權的質的分割;而當同一財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時,則為所有權的量的分割。所有權量的分割即一般意義上的共有。根據《民法典》第297條、第298條和第299條之規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則是指共有人基于一定共同關系,而對共有的財產不區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這里的共同關系一般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因共同目的而結合形成的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家庭關系以及
遺產繼承關系等。綜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從字面含義而言可以解讀為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按份共有兩種情形。其中,夫妻按份共有在實踐中可表現為夫妻對婚前特定財產的按份共有、夫妻婚后接受贈與或遺贈等原因形成對特定贈與財產的按份共有。但我國婚姻立法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界定一般并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情形在內!睹穹ǖ洹返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法條明確說明《民法典》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所謂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制度。由此可知,夫妻婚后所得購買的房屋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共有。本解釋也與《民法典》的規定采同一立場,即本條中“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特指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而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房屋在內。這是因為根據《民法典》第301條的規定,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有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只應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當夫妻一方占共有房屋份額2/3以上時,出售該房屋一般已不需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本條則是以夫妻一方出售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作為邏輯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