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定義是怎樣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定義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
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二、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我們就為您解答到此。現實中,不是只要肇事的一方離開了事故現場的,就一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畢竟對逃逸的處罰是比較重的,因此需要嚴格的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