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
9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92.因自然原因引起險情的緊急避險致害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93.見義勇為受到損害后的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94.暫時喪失意識致害中的補償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第一款:“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jù)行為人的經(jīng)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95.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補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96.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損害時的補償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97.幫工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損害時的補償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98.高空拋物侵權中
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