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解的重婚,就是在有一段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由于其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或者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但法律上面對重婚,甚至重婚罪的認定與普通人認為的都不一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法律上面規定的什么情況下可以構成重婚罪吧。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生活中對于重婚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
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雖然受害一方想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但也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否則對方不構成重婚罪,而雙方只是
同居關系。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自己搜集證據,可以請求重婚者居住房屋附近鄰居等幫助,然而很多時候都會遭到拒絕。所以對于此類問題應當委托律師,因為如果證據不足,對方也只能受到道義上的譴責,并且賠償請求也難以實現。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重婚罪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有時候,可能我們認為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可能并不構成重婚罪。而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構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了上述五種。一旦被認定構成此罪的,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