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自結婚后便由二人共享共同財產,擁有共同的生產資料,然而若產生需要
離婚的情況,面臨財產上的糾紛問題,二人應如何解決這類問題呢?尤其對于
離婚前已經選擇分居的夫婦,則更應有抉擇上的疑惑。下面則為您詳細講述分居兩年
離婚財產怎么分配的問題。
一、財產分配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
股票、公司
股權、債券、
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比如AA制)。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
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
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
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4、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三)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
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二、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一)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三)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基本上不會因為現金、銀行存款的分割發生爭議。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中包含
房產、古董字畫等升值潛力比較高的財產時,就很難達成協議了。遇到這樣的情況,應了解清楚如何處理對自己有利。綜上所述,分居兩年
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大致包括對實有現金、存款的分割以及具有相當價值的事物的分配,其中前者的分配較容易劃分,后者則需當事人預估價值并根據自身利益來選擇判斷。該財產劃分協議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公民的事務處理提供了明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