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定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轉讓人將其有權占有的他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交付或登記于買受人名下,如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則其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淵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即任意將物交付他人者,僅能向其相對人請求返還,如該他人將之讓與第三人時,除應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權利外,不得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其制度目的是協調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之間的沖突。保護財產所有權靜的安全是對所有權給予絕對的保護,保護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則是對財產所有權流轉的保護。該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證所有權安全,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又要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以促進交易和保護交易安全。當真正權利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側重于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不僅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勵交易。保護善意受讓人將使受讓人形成一種對交易合法性、對受讓標的物不可追奪性的信任,從而形成對當事人的一種激勵機制——激勵其更多地從事交易。與此同時,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限制,也是對真正權利人選任托付自己財產的當事人考慮不周的一種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