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簽署借款協議,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否則,無論是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還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個人財產,只要適用一般的借貸法律規范,即足夠解決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該關系也不因雙方之間存在的夫妻關系而受到任何影響。故此,本條將借出財產限定在“夫妻共同財產”,針對因借貸雙方之間存在夫妻關系而形成的特殊情形制定對應規范。
對于借款的來源,應根據不同夫妻財產制的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認定。在法定財產制和一般共同財產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款系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外,應推定為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限定共同財產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外,應推定為借款來源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