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
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
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
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
保險費。
異地派遣,員工社保如何繳納?什么樣的情形下社保可以異地繳納?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將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調整原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所形成對勞動者的管理方式,根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性質,參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理界限,防止引發相關糾紛。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派遣規定》處理。
所以,異地代繳社保面臨實踐操作上的問題,異地代繳社保公司要么披著承攬、外包等
合同的外衣,承擔被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查出的風險;要么與合作單位簽訂“表里如一”的承攬、外包等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