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在勞動法、社會
保險法等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由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社會
保險費的繳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變更或者排除。但在實踐中,很多勞動者由于職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強等原因,不愿意繳納社會
保險費,更愿意用人單位以工資形式直接發放,而用人單位為了減輕責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謂“補貼”等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有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甚至約定放棄或者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
保險。社會
保險費是社會
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關系到社會
保險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而社會
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保命錢,是社會
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因此,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繳納社會
保險費,不僅損害勞動者權益,更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社會
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