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
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
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
保險費。”所以,我國生育
保險的繳費主體只有用人單位。
其次在繳費率方面,生育
保險待遇的享受主體如何認定?
1.要求享受生育社會
保險待遇者,必須事先定期、如數繳納生育
保險費,且必須繳足法定時間。一些國家規定,女職工至少應在分娩前的6個月繳納生育
保險費或在懷孕的10個月中有6個月繳納生育
保險費的記錄,或者在生育前2年中有10個月生育
保險繳費的記錄。生育
保險具有短期特點,所以,生育
保險的繳費也是短期繳費。
2.要求工作達到規定期限,即被
保險人必須在產前達到投保所規定的時間,或者從事工作若干期限,方有獲得生育
保險待遇的資格。如法國規定,產后可以得到10個月保障,且在這年之前12個月的頭3個月內受雇200小時,或者繳納6個月的
保險費,才有資格享受生育
保險待遇。
3.只對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盧森堡規定,受益人必須在該國居住12個月,夫妻兩人必須在該國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
保險待遇。
4.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就可以享受生育
保險待遇。例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規定,只要符合國家公民資格,均可以享受生育
保險待遇。
5.不要求個人投保,只對單位女職工實行生育
保險。在實行社會
保險統籌的國家中,一些國家不要求女職工生育以前投保,僅對用人單位的女職工提供生育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