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共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于陳列在室外公眾場所的藝術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
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對前款規定的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解釋中提及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是指符合社會公秩良德。法律規定,不得侵犯
著作權人依照
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和有利于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健康發展的范圍,在這個范圍內,臨摹人、繪畫人、攝影人、錄像人可對設置、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再使用,不構成侵權,但再使用人必須依《
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
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