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下的用工風險:1、對前用人單位連帶賠償風險根據我國勞動人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成立的勞動關系優先于后成立的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
合同,不得對外兼職或建立新的勞動關系,若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工傷賠付的法律風險一般而言,勞動者已由原用人單位購買了社會
保險,隨著全國統一社會保障號的啟動,使得社會
保險無需也無法重復辦理,導致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難以為勞動者購買
保險(尤其是工傷
保險),這樣一旦勞動者在未繳納工傷
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就不能從工傷
保險基金處獲得工傷
保險賠償,或者說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傷
保險基金承擔的相關賠償責任。
首先,雙重勞動關系不導致勞動
合同無效而免除用人單位提供工傷
保險的義務。實踐中,有觀點認為,不應認定雙重勞動關系,如果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應只認定一重勞動關系。但是現實生活中,的確有諸多雙重或多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斷然認定這些勞動關系無效,必然影響正常的用工秩序,同時,也不利于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勞動潛質,阻礙其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勞動,影響人力資源的效率。因此,在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時,不能斷然認定勞動
合同無效,從而免除用人單位提供工傷
保險的義務。
其次,即便勞動者在雙重勞動關系中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僅享有一定的
合同解除權,而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為勞動者提供勞動
保險的義務?!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笨梢?,當勞動者在雙重勞動關系中存在明顯過錯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但在勞動
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不能免去用人單位所應承擔的為勞動提供工傷
保險的義務。而且,用人單位在行使
合同解除權時,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程序性事項,而并非出現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條件時,勞動關系會當然、自動、即時、直接的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最基本的通知、告知義務,并給予勞動者申辯、解釋的機會,解除
合同的效力才會到達勞動者。否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正在解除卻尚未解除完畢的過程中受到傷害,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