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化制品,是指將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以數字代碼形式固定的有形載體,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視盤(LD)、數碼激光視盤(VCD)、高密度光盤(DVD)、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1CC ard)等。 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或者固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中所稱的復制行為。 將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制作者的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制作數字化制品,按制作數字化制品的
著作權的規定
執行。 制作數字化制品人在制作前應事先取得
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取得
著作權人許可有兩條途徑:一、制作人直接與
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二、通過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未經
著作權人或者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將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他人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的,應按相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受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