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不滿兩周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2、已滿兩周歲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 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環境和條件,就歸哪一方。
二到八歲的孩子,法院依據最有利于孩子原則,主要考慮父母哪方能夠帶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業的經常是誰簽字,家長會經常誰去開,課外輔導班繳費簽字等等,這些都是法院判
撫養權的重要參考因素。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即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孩子,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3、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為父或母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輪流撫養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在
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5、不良行為
如果父母一方經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為,法院就會優先考慮另一方。“出軌”一般不影響孩子
撫養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