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區分責任的賠償特點也使得傷者的權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這在傷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的
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車連續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車輛的交強險能否多次使用成為了受害方非常關心的問題。
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多車連續碰撞的事故是作為一次整體性的事故來處理還是數個單獨的事故而分別定責。
對于多車連續碰撞的
交通事故應當作為一起事故還是多起事故來處理,主要有以下幾個判斷因素:
1、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交警部門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一線部門,對于事發的成因、過程及損害結果較司法部門而言均有更加直觀的認知,交警部門可能會根據不同事故的情況,對于多車連續碰撞的事故作出多份事故認定書,也可能在同一事故認定書中分段認定事故責任,也有可能僅認定一次事故責任。
2、碰撞發生的時間間隔。多車連續碰撞的事故中,可能數次碰撞僅發生在轉瞬之間,也可能如本案中兩次碰撞一樣間隔十余分鐘,而間隔時間短的多車碰撞事故顯然更加難以區分各次碰撞之間各車輛的責任,也更適合作為一個整體事故來看待,而間隔時間長的碰撞,因為事故各方均有充分的反應時間,各次碰撞之間的可區分性也就更強;
3、侵權行為的次數及類型。在多車連續碰撞事故中,侵權人可能不只存在一個侵權行為,而多次不同形態的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認定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