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曾先后作出兩個答復:(1)《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明確:“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
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就該答復的理解,首先要注意該答復僅是針對具體個案的答復,并非司法解釋。其次,從文義解釋來看,并不是對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待遇的所有問題都適用,有些情況未包括在內。例如,第一個答復中規定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情形是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和已繳納工傷
保險費。顯然,這里的離退休人員不包括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進城務工的農民,而對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
保險費的離退休人員而言,工作受到傷害時,能否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也未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