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已經明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在實踐中認識比較模糊。“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
保險金的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
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況。如果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現在的養老
保險制度,將來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的測算,同時在
離婚時也無法實際取得這部分養老
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
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
保險費,
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