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
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
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除非職工在
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于
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
根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
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