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此外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對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保護我國的相關法律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確保女職工在三期期內的合法權益。但是女職工在三期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嗎?
符合下列條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同樣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