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需要跨區、縣出差或出國的;勞動者屬于公司駕駛人員,但是駕駛證件已交由司法機關保存的;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司法機關明確在
取保候審期間禁止接觸或從事的范圍的;員工因涉嫌職務犯罪,如瀆職、貪污、受賄、職務侵占等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員工因涉嫌經濟犯罪,如盜竊、詐騙、挪用公款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單位有理由認為勞動者返崗會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上述情形,在
取保候審期間,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工作;無法安排工作的,可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單位應支付基本生活費。
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勞動者在被
拘留、
逮捕后,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無法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致使勞動
合同從根本上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
合同的履行。
但是,
取保候審與
拘留和
逮捕有所不同的是,
取保候審只是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并未限制勞動者參加工作?。法律對
取保候審情形下的勞動
合同能否繼續履行也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單位能否單方暫時停止履行勞動
合同就需要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