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
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
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
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進一步作了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