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
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戀愛期間或婚約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范圍的財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
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對于金額較大,明顯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范疇的部分饋贈,不同于一般的財物贈與,雙方雖在成立贈與
合同當時沒有明示,但雙方都明白大額度財物的饋贈行為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該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雙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即雙方的贈與
合同實際上附了解除條件,自條件成就(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時贈與
合同失效,受贈人應向贈與人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