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假
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
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就將宣告解除。所以,假
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
離婚是完全一致的。在一定意義上,如確有證據證明是假
離婚,那么其就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因此而取得的貸款購房資格就會產生一定的風險。下面將為您介紹,辦假
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一、辦假
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一)財產風險
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
離婚”時兩套
房產歸女方,在
離婚協(xié)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弄假成真”風險
有些“假
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xiàn)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
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fā)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
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
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
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虛假
離婚后婚姻關系出現(xiàn)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其不利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二、假
離婚買房的法律建議
(一)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因為雙方已經
離婚,而且在
離婚協(xié)議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約定,那么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
房產,應視為個人所有。
這是一般情況,現(xiàn)實則更復雜,比如在
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所有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在雙方因
房產產生訴爭之后雙方均認可當初辦理
離婚手續(xù)只是為規(guī)避購政策,
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也并非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雖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實在仍為二人共同,則在此情況下,以分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出資所購
房產,應該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當然如果是另一方實際出資,或者雙方共同出資,雖
房產證是辦在一方名下,在雙方又復婚后,專業(yè)律師稱此種情況下,
房產應為雙方共同所有。
(三)考慮到雙方辦理
離婚是為了規(guī)避限購政策,因此上述問題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
房產。因此,在雙方
離婚之后,名下沒有
房產的一方重新購
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
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雙方事后因這套
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于
房產的權屬問題,
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占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
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
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不管是真
離婚還是假
離婚,只要是在民政局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xù),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如已經辦理
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對方不愿意復婚的,則婚姻關系不能恢復。所以,對于假
離婚一定要慎重,不要因為貸款買房等原因,帶來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