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過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時,應當注意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通過錄音設備、錄像設備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聲音、影像完整錄制和保存,同時保證原始載體的完整性。比如通過錄音筆錄音或者通過手機錄像,既要保證錄制設備完好,也要保證錄音錄像文件無修改編輯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錄像遺囑還需要錄制遺囑人和見證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
(2)錄音錄像遺囑錄制過程中需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保證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見證人應與
遺產繼承無利害關系。
(3)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有指定的內容。例如在錄音或者錄像的開頭必須由遺囑人宣示所錄內容為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錄音或者錄像中明確自己的姓名、身份和錄制的具體時間。
(4)錄音錄像遺囑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遺囑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內容系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