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后,打印遺囑成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而不再被歸類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
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由此,對于打印遺囑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見證人在打印遺囑制作過程中全程在場見證,并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需簽名并簽署年月日,以確定打印遺囑的每一頁均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見證人均在現場進行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