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冠疫情對
合同履行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條件下構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
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此,在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政府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進行疫情防控,從而導致大多數非必要生產企業停工、停產,在該期間內,應當屬于不可抗力范疇,應當順延
合同履行或適當免除相應
違約責任。對于新冠疫情期間,因政府相關防控政策及措施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歸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也有相關約定的情形下,應當免除房地產開發公司部分
違約責任。但是,在政府調低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等級,并具備了復工復產條件后,即不再具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因素,只是可能增加相應的履約成本,不能繼續按照不可抗力情形調整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否則會導致當事人利益產生嚴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