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項原則中,婚姻自由居首,這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選擇:人身關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為中心,婚姻應當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質為基礎。因此,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不能對結婚、
離婚的權利進行約束。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
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