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解除分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要評價勞動
合同解除違法與否,首先需要確定勞動
合同解除的類型。
離職申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單方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勞動者的這種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一經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區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重要點在于是否需要經過要約承諾,協商解除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提出要約,經對方同意要約的內容后作出承諾,即達到解除勞動
合同的目的,要約可以在達到對方之前或之時撤回,也可以在對方作出承諾之前撤銷;而形成權是單方意思表示達到對方即發生效力,不需要經過要約承諾,因此形成權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在達到對方之前或之時撤回,但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