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二倍工資,應考量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可歸責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二倍工資的基本原則。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又要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而未簽訂的,不能主張二倍工資。
在公司已明確發出為新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與自己簽訂,事后又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為由來主張雙倍工資,是不會獲得支持的。因為其行為違反了《勞動
合同法》第3條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勞動
合同法》關于支付雙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須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故意。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