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對錄音未作如錄像那樣有作品和制品之分,而均把錄音制品納入鄰接權之中。 錄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廣播電臺和其他錄制錄音制品的人。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鄰接權。錄音制作者有權在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上署名。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許可他人以復制等方式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這種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間為50年,截止于錄音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錄音制品錄制完成50年后,這種鄰接權為屆滿。
著作權法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
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被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互聯(lián)網傳播錄音制品的錄音制作者,除取得上述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外,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
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