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員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據現行《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理論上來說,停工留薪期期限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之日起,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之日止。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員工的傷情無需停工治療也無需評殘,有時候企業或員工沒有及時申報工傷,導致認定工傷和傷殘鑒定的時間距離工傷發生非常遠,諸如此類,這類情況都導致企業在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時候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