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為爭孩子不要撫養費,事后反悔了還能再主張嗎?
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判斷未撫養子女一方是否應支付撫養費,前提應為子女“必要時”。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父母就子女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
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形下,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從民事調解書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若輕易變更,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背離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