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由此可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該單位職工屬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其應通過非法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方式取得傷殘賠償,若有爭議應通過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解決,而不屬于工傷
保險待遇解決范圍,亦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