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版)》
第十七條第三項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理由是該條內(nèi)容已為民法典第1179條所規(guī)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條規(guī)定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中與死亡相關的明確僅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項,且條文中并未使用“等”字這種可以作擴大解釋的立法技術。因此,應理解為除了生前的相關費用外,涉及死亡的賠償項目就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1179條既然明確劃定了賠償范圍,且未包括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自然對此沒有了解釋余地,因此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的內(nèi)容,因此當事人主張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的,已無法律依據(jù),上述費用或者損失已不再納入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